一、报名时间
2014年6月30日8时—2014年7月6日18时,逾期不报者,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报,各申报点不再接收申报。
二、报名地点
1、办事处辖区申报对象在实际居住地社区;
2、榆阳镇辖区申报对象在榆阳镇;
3、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对象,在金沙小区会所三楼(东山金沙路与育才东路十字)
三、申报条件
(一)基本条件。申请租赁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1、收入。3人(含)以下家庭,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8万元;4人(含)以上家庭,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10万元。
2、房产。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(宅基地)、无自有商业用房(商业用地),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、人均自有住宅用地面积低于20平方米;未享受过宅基地或住房分配及福利性购房、未享受过保障房实物保障、租住区直管公房或其他公房已退出,且2010年1月1日之后无房产、土地交易或赠与记录(因天灾人祸或因有重大疾病的除外);
3、车辆。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无超过10万元的小汽车;
4、 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房;
5、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(二)具体要求
1、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,须同时具体:
(1)户籍。①申请人为2003年12月之前的榆林城区七个派出所非农业常住户口,且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,其他家庭成员不收户籍条件限制;或②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同时具有2013年12月31之前榆林城区七个派出所非农业常住户口;(上述两类家庭审核合格后,如能提供区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,可享受廉租住房。)
(2)年龄。申请人年龄须在25—65周岁之间(即在1989年12月31日前—1949年1月1日后之间出生);
2、新就业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,须同时具备:
(1)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须同时具有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榆阳区户口(新就业人员是指毕业5年以内的已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5年以内的已就业复转军人);
(2)年龄:申请人年龄须满25周岁(1989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)
(3)申请人就业单位须在榆林中心城区范围内(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,就业地可放宽至全区各乡镇),并具有2013年12月31日前同一用工单位的《劳动合同》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项(含)以上(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指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)至今一直具有。
3、榆阳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家庭(包括打工人员和自主创业人员)申请公共租赁房,须同时具有:
(1)户籍: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须同时具有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榆阳区户籍。
(2)年龄:申请人年龄须在25—60周岁之间(既在1989年12月31日前至1954年1月1日后之间出生)。
(3)就业:1、申请人是打工人员的,就业单位须在榆林中心城区范围内(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,就业地可放宽至全区各乡镇),并具有2013年12月31日前同一用工单位的《劳动合同》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项(含)以上(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指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)至今一直具有。2、申请人是自主创业的,所持《营业执照》注册资金须在20万元以下,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有年检的《营业执照》和《税务登记》(至今一直具有)。
4、外来务工人员(包括外来打工人员和自主创业人员)申请公共租赁住房,须同时具备:
(1)年龄:申请人年龄须在25—60周岁之间(既在1989年12月31日前至1954年1月1日后之间出生)。
(2)就业:1、申请人就业单位须在榆林中心城区范围内(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,就业地可放宽至全区各乡镇),并具有2011年12月31日前同一用工单位的《劳动合同》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项(含)以上(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指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)至今一直具有。2、申请人是自主创业的,所持《营业执照》注册资金须在20万元以下,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有年检的《营业执照》和《税务登记》(至今一直具有)。
四:报名时须提供的材料(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不全,以不符合申请条件对待,取消申请资格):
1、申请人及其所有共同申请人的有效户口簿、身份证、结(离)婚证原件和复印件;
2、由就业单位或社区出具的《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表》;
3、社区、办事处出具的《住房、户籍证明表》;
4、租(借)房合同及该房的产权证。
5、离异的(2012年12月31日前),提供离婚证明、子女抚养证明及其财产分割证明、前配偶的身份相关证明;丧偶的,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有身份证号的死亡证明,有房产、地产的须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房产、地产析产证明;未婚的,提供父母身份证、户口薄原件、复印件(父母死亡的,提供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有身份证号码的死亡证明);
6、新就业人员、榆阳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、外来务工人员中的打工人员需提供本人的《劳动合同》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,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经营场所《租赁合同》及有年检的《营业执照》和《税务登记证》原件及复印件。
7、报名时须提供三张所有共同申请人近期2吋红底合影彩照;
8、其他需提供的材料。
五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充许申报
1、申请人离异,但原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中心城区共有的房产、地产或商业用房(商业用地),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析产的; 2012年12月31日以后离异的;
2、申请人配偶或父母死亡,在中心城区的房产、地产虽在死亡人名下,但申请人及其子女或申请人及其已死亡父母的所有子女(只计算该死亡人的子女,其他成员不计算)平均该住房(或宅基地)面积超标的;
3、配租公告发布之后有过小汽车交易或赠与记录的;
4、 “一区七园”(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、麻黄梁工业集中区、汽车产业园、大河塔煤化工产业园、金鸡滩循环产业园、西红墩煤化工园、小壕兔新能源产业园、鱼河盐化工园)及榆树湾煤矿、中能煤田、金鸡滩煤矿职工,不充许申报;
5、符合区民政局进入敬老院养老条件的孤寡户。
6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。
7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租住直管公房而未退出的。
六、家庭成员及家庭认定
1、申请人在《申报表》中填写的共同申请人必须是同一《户口薄》中的直系亲属,如不在同一《户口薄》中,则只能是未婚子女或父母(祖父母)。
2、未婚申请人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,不能作为新家庭进行申报:①父母名下拥有超标的房产、地产或商业用房(商业用地)的②申请人正在上学或服军役的;
3、已婚申请人(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结婚),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,可以作为新家庭进行申报:①夫妻双方均无自有住房、住宅用地、商业用房②父母在中心城区只有一套(块)人均不超标房产(地产)和无商业用房(用地)。
榆阳区住房保障
管理中心
二○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